7月27日河南省2022年初级会计准考证已开始(附疫情防控要求)
2022年河南省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入口今日已开通,准考证打印时间:7月27日00:00至7月31日23:59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准考证打印〕,点击〔准考证打印(初级)〕,选择河南省,准确输入本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和姓名,点击〔查询〕进入下一级页面后,再点击〔打印〕,自行打印出准考证。准考证打印使用标准A4纸。
为了保证打印效果,建议选择彩色打印机或者激光打印机打印,确保准考证能够清晰核查个人照片、证件号码以及报考科目等信息。准考证是参加考试和领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重要凭证,切勿丢失,并建议保留一份准考证电子版。
打印完成的考生,小编建议考生可提前填写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2年河南省初级会计考试时间、考后成绩查询时间。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含《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协议》),按照考生须知做好备考事宜,以确保顺利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打印完成的考生抓紧时间来免费观看专业老师为考生考前刷题、教您如何应对考试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022年河南初级会计疫情防控要求
1.请各位考生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遵守考试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疫情防控要求。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3.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前,上交本人签字的《无纸化考试协议》,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准考证、身份证,接受身份核验,并按要求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得进入考点,并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5.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全程佩戴口罩。
6.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不再参加当次考试。
7.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应同时打印签署《无纸化考试协议》,承诺知悉有关事项和防疫要求。
新乡市初级会计疫情防控要求
1.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等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考试前,所有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配合扫场所码,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供考试当天开考时间前48小时之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不能提供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健康码、行程卡非绿码,或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均不得进入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考生签字确认,并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有境外活动史、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6.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再参加当次考试。
8.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应同时打印签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协议》,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考前14天内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告知书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由考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