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1、第一章u3000总则第一条u3000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u3000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3、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4、第三条u300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5、第四条u300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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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8、第五条u3000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9、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0、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11、第二章u3000审批程序第六条u3000所出资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其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拟转让重大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2、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3、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得参与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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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七条u300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情况;(三)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1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方案还应当包括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16、第八条u3000转让方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