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不征税

冬约夏至 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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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87号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取代了《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新规定比旧规定更细化,更具操作性。

新文件的亮点是对企业使用专项财政性资金时享受不征税优惠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财税[2009]87号规定中,隐含着不少节税筹划点,本文将对其加以剖析。

3个条件须同时符合方可不征税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3个条件是: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只有3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则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尤其要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资金拨付及批准部门级别需特别关注

财税[2009]87号第1条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一条是指资金取得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是批准部门。

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留心执行期间和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规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虽然文件发布在2009年6月,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度符合该项免税的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做了不征税收入,但支出走了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执行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执行该不征税规定。

后续使用中暗含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

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不征税收入不是永久不纳税,应注意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两条规定,若企业忽视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还面临着50%至5倍的罚款。

不同类型处理不同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几个注意事项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1.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6.“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我心寂寞 2022-11-25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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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中的是心指什么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中的“是心”的意思是:是天性;是本性。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的意思是并非只是贤人有这种本性。出处:战国孟子《鱼我所欲也》。
选段: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翻译: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方法哪会不采用呢?采用这种做法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这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是因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有比死亡更厌恶的。并非只是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只是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鱼我所欲也》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论为依据,对人的生死观进行深入讨论的一篇代表作。强调“正义”比“生命”更重要,主张舍生取义。孟子性善,自认为“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就应该保持善良的本性,加强平时的修养及教育,不做有悖礼仪的事。孟子对这一思想,认为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修养的精华,影响深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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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人之道”的下一句是“还治其人之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一个汉语词汇,就是使用别人自身已有的道理和方法来修养他自身。出自宋·朱熹《中庸集注》第十三章:“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中庸集注》是朱熹对《中庸》作的注。《中庸》原是《小戴礼记》中的一篇。作者为孔子后裔子思,后经秦代学者修改整理。
朱熹(1130年10月18日-1200年4月23日),字元晦,又字仲晦,号晦庵,晚称晦翁。祖籍徽州府婺源县(今江西省婺源),生于南剑州尤溪(今属福建省尤溪县)。中国南宋时期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
朱熹十九岁考中进士,曾任江西南康、福建漳州知府、浙东巡抚等职,做官清正有为,振举书院建设。官拜焕章阁侍制兼侍讲,为宋宁宗讲学。晚年遭遇庆元党禁,被列为“伪学魁首”,削官奉祠。庆元六年(1200年)逝世,享年七十一岁。后被追赠为太师、徽国公,赐谥号“文”,故世称朱文公。
朱熹是“二程”(程颢、程颐)的三传弟子李侗的学生,与二程合称“程朱学派”。他是唯一非孔子亲传弟子而享祀孔庙,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闽学代表人物,被后世尊称为朱子。他的理学思想影响很大,成为元、明、清三朝的官方哲学。
朱熹著述甚多,有《四书章句集注》、《太极图说解》、《通书解说》、《楚辞集注》,后人辑有《朱子大全》、《朱子集语象》等。其中《四书章句集注》成为钦定的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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