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成立分支机构应在哪里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
(有效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纳税备案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