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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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不定项选择题基本上每年都会涉及,本章在15分左右。
1.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包括①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83天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个人所得稅稅目包括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