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各地聘礼 2020年此彩礼政策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并且有很多程序和步骤的,其中的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彩礼了,因为彩礼需关系到大量的金钱,不是所有的都能协调好彩礼的,毕竟生活很现实,并且父母这一边是十分看重彩礼的,所以会有很多人因为彩礼问题没有办法结婚。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结婚聘礼和彩礼的材料,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2020年全国各地聘礼
南京:标准价10万,不过南京独生子女多,一般彩礼都能完整拿回来。
苏州:标准价88888,不过苏州城里基本也是独生子女,女方彩礼会全部给小俩口,还陪车,甚至陪房。所以娶到苏州城里女人很幸福。
苏州乡下,不要彩礼,结婚费用两家平分,各自买房,然后必须生两个孩子,各跟一家姓,各玩各的,这就是两家并一家(实际上分家更明确,丈母娘那边必然把所有钱财给跟自己姓的娃。)
无锡:标准价十万八,女方彩礼不会要,陪车。
常州:标准价58888,女方彩礼全额返还,至少还陪车,很多还陪房,所以娶到常州女人也很幸福。
镇江:标准价68888,女方彩礼也返还。
徐州:标准价12.8万,陪嫁一部分,剩余女方单独办酒席用掉。
连云港:标准价6万,算低的了,当然陪嫁也几乎没有。
淮安:标准价15.8万,要给新娘买10套衣服,陪嫁只返还一部分。
盐城:标准价58888,女方彩礼会返还。算良心的了。盐城是苏北城里彩礼最良心的城市,盐城女人也愿意和男方共同举债办婚礼,减轻老人们的负担。娶到盐城女人,你不会后悔。
扬州:标准价88888,陪嫁返还很少。
泰州:标准价68888,陪嫁返还不多。 宿迁:至少十万,返还多少看家庭。
南通:标准价18.8万,江苏最高。但南通彩礼虽然高,陪嫁也多。分两种,一是女方走个场面,然后全部返还,嫁妆女方另外贴钱买,二是女方再加一笔钱,比如变成28.8万,38.8万,然后买嫁妆。所以南通彩礼看似高,实际上不高。
二、彩礼返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6、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三、2020年此彩礼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未登记结婚就一定要退还彩礼吗?很多人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就生活在一起,或者有很多地区的习俗是举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双方未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了,有的甚至已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也属于未登记结婚的,难道要退还彩礼吗?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酌情退还或者不退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