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留置权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留置权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请问留置权中要求的合法占有是怎样界定的?如果是盗赃物被债权人留置了,那么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原失主是否可以要回盗赃物?
【答案】简单来说,所谓合法占有,即使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只要债权人不知情也是合法占有。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善意取得留置权。 但是遗失物、盗脏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因此即使占有人对于盗脏物不知情,也无权留置,原物主可以要回。
2、问题:为什么质权人交还质物,仍享有质权呢?而留置权人交还留置物就丧失留置权呢?
【答案】简单来说,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因为《民法典》第457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对于质权,民法典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
3、问题:个人对个人留置权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不适用。请问如果是企业对个人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吗?
【答案】只有企业之间留置是例外,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是企业对个人,也是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第44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问题:请问留置权约定履行期间短于两个月,约定有效吗?没有约定期间的是按两个月吗?
【答案】双方约定可以短于60日,没有约定的最低是60日。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问题:请问当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竞合时,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留置权都是效力最优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