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审计的原则
涉外税务审计的工作原则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对内。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2、对外。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执法规范、定性准确、处罚适度。
涉外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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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如何审计税收的?
一、税务审计(Tax Audit)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稽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审计不仅仅局限于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会计资料的审计,还要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如何选择税务延伸审计对象,是做好税务审计工作的关键。
税务审计项目包括:
1、年度税务审计
对客户一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揭示出其中的纳税风险并提供补救措施
2、并购税务尽职调查
根据委托对并购目标企业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独立、客观的纳税风险评估报告,为客户进行并购决策提供分析依据,降低并购行为的风险
3、清算税务审计
对清算企业以往的纳税状况进行全面复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补救方案
4、其他专项税务审计及涉外税务审计
根据客户其他的特定需要进行复核与审计,以避免纳税风险。
二、财务审计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
财务审计内容:
1、资产负债表审计内容
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的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一贯性。
(1)检查资产负债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及格式编制,复算报表各项之间的勾稽关系。
(2)将本期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字与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无变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同时,检查资产负债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并进行复算核对。
(3)全面核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总帐科目或有关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以总帐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帐各分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之和相核对,检查帐与帐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
(4)审计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应特别注意,经分析比较,若出现某些项目的数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情况,就要对这些项目作重点检查,从总帐科目追查至原始凭证,必要时应结合对往来帐的函证、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项资产的盘点,核实报表数字的真实性。
2、损益表审计内容
(1)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错填,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2)检查损益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注意核对损益表所列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年发生数,是否与其附表数一致,损益表所列净利润是否与利润分配表数字一致。
(3)核对损益表各项目数字与相关的总帐、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同时通过分析核对,发现有关损益项目数字的变化是否异常,并对疑点作进一步检查。
(4)结合对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有关明细帐的检查,核实成本费用、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等项数字是否准确,必要时要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5)结合对纳税调整的检查,核实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各扣除项目进行详查,审查有关明细帐和原始凭证,注意有无多列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标准等问题。
3、现金流量表审计内容
(1)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2)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
(3)检查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流出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与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的记录是否相符。
(4)检查是否正确计算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流量的影响。
(5)检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如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是否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4、合并报表审计内容
(1)检查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即审核:合并报表内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母子公司往来业务、债权债务、投资资料,子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变动资料);母子公司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
(2)检查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帐和表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批准文件,确实属于合并范围的企业。对于应合并而未合并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种原因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于不应合并而进行了合并的企业,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收购(转让)股份等情况。
(3)检查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即检查母公司提供的有关经济往来的资料是否完整,并通过核对合并报表的抵销关系,验证合并报表的真实性。
①检查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处理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少数股东权益是否予以正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是否相抵销。
②检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情况。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检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规定将核对一致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对债权债务不一致的情况逐项核对,确定应否抵销及抵销多少;检查内部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是否与管理费用进行了抵销,抵销金额是否正确。
③检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相互抵销是否正确。在检查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抽查部分抵销分录,用以查证母公司将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内部销售和未实现利润抵销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4)检查集团公司是否编制完整的抵销会计分录,运用规定的抵销程序编制分录进行测试,看是否存在已进行汇总而未编制抵销分录以及抵销分录的编制不正确等问题。
税务会计的原则
税务会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
2、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
3、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
4、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
请问税务会计的原则有哪些?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9,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墓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
(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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