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向税务机关审批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例:2008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200-50=15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37.5万元(150×25%),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28.5万元(200×33%-37.5),账务调整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8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85 000
借:本年利润 28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85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6 500
盈余公积 28 500
贷:本年利润 285 000